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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新冠肺炎防治科技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0-03-24 15:45:00  来自: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

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及我市加强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相关部署,在疫情可溯、可防、可控、可诊、可治方面合力攻关,市卫生健康委决定开展新冠肺炎防治科技项目申报工作,请各有关科室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究方向

  方向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规律和影响因素、防控策略研究

  研究内容:研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流行病学特征,提出防控策略、方案。

  考核指标:研究建立新冠肺炎疫情现场处置的评估体系,提出疫情分级标准、流行病学控制对策;研究不同监测方式在防控工作作用,提高监测的灵敏度;研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动力学、不同暴露方式的发病概率及管控措施,构建新冠肺炎传播和预测模型和传播动力学模型。

  有关要求:牵头申报单位应为我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项目执行期不超过一年。

  方向二:新冠病毒肺炎的检测技术和生物安全研究

  研究内容:研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检测技术程序,开展基因溯源研究,动态空间消毒的应用性研究,提出标准化程序和操作指南。

  考核指标:制定具体、可操作性强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检测程序及通用的生物安全手册;建立新型冠状病毒全基因组分析方法并进行溯源研究;提出针对动态空间的消毒方案,防止病原微生物(气溶胶)的随机出现所引起的疾病感染性事件。

  有关要求:牵头申报单位应为我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项目执行期不超过一年。

  方向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技术研究

  研究内容:通过科学的临床试验研究,验证拟用于治疗新冠肺炎药物、治疗方案、护理方案、实验室诊断技术、影像诊断技术研究、患者随访观察等。

  考核指标:提出现有治疗方案的优化建议,缩短诊疗时间,提高重症治愈率、降低死亡率,提高患者预后效果。

  有关要求:牵头申报单位应为我市医疗机构,相应诊疗技术应在各省市确定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救治定点医院实现临床试用。项目执行期不超过一年。

  方向四:重点场所防控新冠肺炎卫生执法技术研究

  研究内容:研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卫生监督内容、标准和有效实施方法,搭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卫生监督技术体系;研究公共场所、工业企业疫情防控的监督要点和有效实施方法;研究疫情防控卫生监督工作机制的建立与应用。

  考核指标:形成各级各类监管检查制度,建立行之有效的医疗卫生监督体系文件,确立公共场所、工业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卫生监督方案,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工作指南,为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的决策部署提供依据。

  有关要求:牵头申报单位应为我市卫生监督部门。项目执行期不超过一年。

  方向五:居民健康知识传播及公众信息大数据研究

  研究内容:研究疫情环境下居民健康知识传播策略及效果评价;研究疫情防控中公众信息大数据反馈筛选及引导策略。

  考核指标:建立疫情环境下居民健康知识传播策略及效果评价体系;建立疫情防控中公众信息大数据反馈筛选及引导策略方案。

  有关要求:牵头申报单位为我市卫生健康教育部门。项目执行期不超过一年。

    二、情况说明

  本次申报分为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卫生类软课题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重点项目不超过4项,每项资助5万元。面上项目不超过4项,每项资助2万元,软课题项目不超过4项,每项资助1万元。自筹经费项目不超过10项,经费由所在单位自筹支持开展研究。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流程

  申报人填写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项目申报书(附件1),打印一份签字后,于3月27日前交至科教处,科教处审核盖章后返回申报人,申报人将申报书及相关材料扫描成PDF电子版后,将纸质版及PDF电子版统一交至科教处。

  (二)其他要求

  1.项目第一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须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并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项目一经立项,成果、技术、效益、工作等考核指标无正当理由不予修改调整。

  2.项目申报单位为两家及以上的,合作单位间必须事先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作协议,明确任务分工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等要素,并将协议原件在申报项目时同时上报。

  3.新型冠状病毒属于国家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界定范畴,申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在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下提出申请,研究内容和手段等必须符合有关法规及伦理的要求。涉及科研伦理的项目须提供本单位伦理委员会的纸质审核证明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4.所有立项的新冠肺炎临床研究项目均要求在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http://114.255.48.20)上传信息。各单位要加强监管,严格落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转发规范新冠肺炎科研攻关成果信息

  发布管理的通知》(津卫科教〔2020〕256)文件要求,切实加强相关临床研究项目研究成果发布管理。

  5.一线医务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时不受牵头申报单位限制。

  附件:1.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项目申报书

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科教处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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