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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暨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支付说明
2015-09-24 16:38:37  来自:

  该说明是对《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暨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下简称《诊疗目录》)分类以及特殊情况支付的解释和说明,是《诊疗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具有政策约束力。

  《诊疗目录》共收录经市价格和卫生部分批准的各类诊疗项目共计4605项,其中A类项目3950项,B类项目311项,C类项目344项。根据市价格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各类诊疗项目内涵解释,结合本市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现对《诊疗目录》具体支付问题说明如下:

  一、住院费支付

  (一)监护病房不得额外支付护理费。

  (二)住院期间不得额外支付大病历费、X光封套费。

  (三)床位费支付天数,按照“计入不计出”方法计算,即入院当天支付床位费,出院当天不支付床位费。

  (四)门诊观察床不得额外支付诊查费。

  (五)家庭病床一天内多科医生、多次上门服务的只支付一次诊查费。

  二、专科检查治疗费支付

  (一)专科检查治疗项目,原则上应当严格按照临床分科支付。对跨科别项目,须在有专科诊疗记录或会诊记录的情况下方可支付。

  (二)激光治疗需要使用药品的,其中药品费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规定支付。

  (三)激光术中使用内窥镜的,可额外再支付一个相应的内窥镜检查费用。

  三、核医学支付

  对核医学检查使用的片子、核源和放射源,可按照相应标准额外支付。

  四、放射线检查支付

  (一)放射线检查使用钡剂,可按照相应标准额外支付。

  (二)放射线检查使用绿感片(T颗粒片)的,按照相应规格普通X光胶片支付标准的160%支付。

  (三)在X光机下进行手术的,支付标准可在相应的手术费基础上增加10元。

  (四)使用电视监视系统进行照相、造影、透视检查的,支付标准可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10元。

  (五)强化CT、MRI检查,其中增强剂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规定支付;急诊CT、MRI检查,支付标准可在相应的手术费基础上增加20元;普通X光胶片、拖鞋、片子袋等均不得额外支付。

  (六)放射线检查的X光复印片不予支付。

  (七)介入项目使用的一次性材料如:导管、导丝、内支架、化学治疗性药泵、滤器以及各种特殊的介入器具等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一次性医用材料支付标准的通知》(津劳局〔2005〕50号)有关规定支付。

  五、超声检查支付

  (一)超声检查需特殊药品的,其中药品费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规定支付。

  (二)超声检查的片子支付标准:拖拉片(热敏打印)15元/张;彩色拖拉片40元/张;大彩色打印纸20元/张;小彩色打印纸15元/张;黑白打印纸10元/张。

  (三)超声检查使用腔内探头的,支付标准可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20元。

  (四)在超声检查下进行治疗的,支付标准可在相应的治疗费基础上增加支付超声检查费。

  (五)在床旁进行超声检查的,支付标准可在相应的标准上增加10元。

  (六)超声检查使用的偶合剂,不得额外支付。

  六、功能及内窥镜支付

  (一)内窥镜检查使用的电极及一次性材料费,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一次性医用材料支付标准的通知》(津劳局〔2005〕50号)有关规定支付。

  (二)使用电视监测系统进行内窥镜检查、治疗的,支付标准可在相应的标准上增加10元。

  (三)在内窥镜下治疗的,按照相应的治疗和内窥镜支付标准单独支付。

  (四)在内窥镜下治疗所使用的殊材料费,按照原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一次性医用材料支付标准的通知》(津劳局〔2005〕50号)有关规定支付。

  七、化验费支付

  除备注栏中已有特殊说明的,所有化验项目均不得额外支付试剂材料费。

  八、麻醉费支付

  (一)临床麻醉所使用的药品,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规定支付。

  (二)临床麻醉所使用的氧气、CO2气、笑气、氦气等气体以及一次性导管、面罩等,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一次性医用材料支付标准的通知》(津劳局〔2005〕50号)有关规定支付。

  九、手术费支付

  (一)手术费按照所对应的手术名称及标准进行支付。常规消毒、酒精、碘酒、龙胆紫、红汞、盐水及手术包内器械、手术床、床单、孔巾(非一次性)、空调、冰箱辅助设备、水、电等费用不得额外支付。

  (二)手术中使用的特殊材料如:一次性导管、支架、关节等高质耗材,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一次性医用材料支付标准的通知》(津劳局〔2005〕50号)有关规定支付。其它材料,如:纱布、脱脂棉、缝合线、绷带、口罩、帽子、手术单等,按照手术费标准的20%支付。

  (三)手术使用的各种进口器械,如:电刀、电钻、电锯、电凝器等,按照每例手术50元标准支付。

  (四)使用手术显微镜的支付标准:每例病人额外支付15元。使用进口大型悬吊式电子手术显微镜,每例病人额外支付150元。

  (五)在内窥镜下手术的,按照相应的手术名称和内窥镜支付标准单独支付。

  (六)手术中使用氩气刀、超声吸引器等器械,每例手术按照260元支付。

  (七)在同一个部位同时做两个或以上手术者,第二个及以上部分按照该手术费的50%标准支付。

  十、血液制品费支付

  RH(-)血型按照一般血型标准增加50%支付。

  十一、院前120救护车费支付

  参保患者在院前救护车上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救护车费、担架费、等候费、出诊费等项目不予支付外,其他项目可按照收据所列项目名称及金额,据相关规定予以支付,支付时可不局限于目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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