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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 津人社局发〔2013〕62号
2015-09-24 16:38:37  来自: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各定点医院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暨服务设施支付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政府令第49号),经专家遴选和论证,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诊疗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和执行《诊疗目录》,是加强和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护广大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诊疗目录》的执行工作,严格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诊疗服务管理。

  二、《诊疗目录》适用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向参保人员提供诊疗服务过程的支付管理。未列入《诊疗目录》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使用未列入《诊疗目录》项目产生的其他医疗费用也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诊疗目录》分A类项目、B类项目和C类项目,分别对应不同的支付管理方式。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提供的A类服务项目,发生的医疗费全额纳入支付范围;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提供的B类服务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由参保人员按一定比例增付后纳入支付范围;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提供的C类服务项目,发生的医疗费,医疗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诊疗目录》中的支付范围是为了防止滥用而做出的进一步限定。医生在临床诊治过程中应根据临床需要为患者提供相应的诊疗服务。

  五、《诊疗目录》中手术费类项目,严格按照目录所列术式进行支付管理。采用腔镜技术等方法改变《诊疗目录》所列基础术式的,除相应的腔镜使用费和基础手术费外,其他由于改变术式而产生的费用不得纳入支付范围。

  六、《诊疗目录》所列项目,用于美容、健美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减肥、增肥、增高;健康体检;预防保健;医疗咨询、医疗鉴定;不孕不育症、性功能障碍、近视眼矫形、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以及科研实验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七、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但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手术费用应予支付。

  八、《诊疗目录》部分项目备注中列有材料的,支付标准含所列材料费用;备注中没有注明材料费另收或指明材料名称的,不得另收材料费或指定材料以外的材料费。其他医用材料的支付管理,按照原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一次性医用材料支付标准的通知》(津劳局〔2005〕50号)有关规定执行。

  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诊疗目录》规定向经办机构申报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不得将《诊疗目录》范围以外项目改变为《诊疗目录》范围内项目申报,也不得分解、套收、靠收诊疗项目费用。

  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诊疗目录》所列项目名称、项目类别、支付单位、增付比例、支付标准、备注说明和支付范围,加强对诊疗项目的支付管理。凡不符合《诊疗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得在医疗和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十一、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将《诊疗目录》的执行情况列入日常核查和网络监控的重要内容,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超范围使用、分解、套收、靠收等违规行为,依据《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条款,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处理。

  十二、为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发展需要,应将疗效确切、价格适宜的诊疗新技术逐步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满足广大参保人员临床基本需求。《诊疗目录》实行动态信息维护。

  十三、《诊疗目录》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2018年9月30日废止。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各定点服务机构抓紧做好《诊疗目录》数据库更新和调整工作。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加强对《诊疗目录》执行的信息技术支持。

  各单位、部门要及时反馈试行中遇到的问题,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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