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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关于“低价药”医保管理问题的说明
2015-09-24 16:38:38  来自: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市政府2015年20项民心工程的要求,做好低价药挂网采购医保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精神,结合我市药品目录管理的规定,我们将按照“预算先行、总额控制,分步实施、逐步推开,兼顾医保和患者负担”的原则,做好低价药的医保管理。

  按照规定,医疗保险对基金管理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即在充分测算的基础上,对医保基金总额进行预算分配,确保基金平稳运行,保障水平符合政策规定标准。

  分步实施、逐步推开是在药品价格政策改革后,医保部门探索价格和支付管理的重要措施,即首先将属于异名库的药品品规全部纳入社区医疗机构使用范围,并在异名库现行价格基础上,按照规定实行零差率标准报销;在非零差率医院依然按原政策支付。同时本着引导质量安全、价格低廉的品规进入市场,将适度放开异名库,并研究做好非公立医院及零售药店等服务机构的衔接工作。

  在低价药挂网采购可能形成同药不同价的情况下,采用基金总额和个人负担双控办法,鼓励在现行异名库支付价格的基础上,进一步谈低价格。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积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的工作,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异名库中的低价药品规全部纳入社区医疗机构使用范围,并在异名库现行价格基础上,按照规定实行零差率标准报销。

  二、不属于异名库的低价药品规,暂不扩大列入异名库范围,但下列药品除外:对于价格明显低于异名库中同品规价格的低价药,可以申请纳入异名库,并同步考虑在定点药店、民营医院、部队医院等机构实施。

  三、对于在低价药挂网采购过程中通过议价形成的价格,高于异名库现行标准的,按照现行标准执行;低于现行标准的,按实际议定价格执行。

  四、对于专利、独家生产等药品在挂网采购议价过程中出现明显涨价、增加医保和患者负担的,医保部门按照规定协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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