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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公安部发文落实社会保险欺诈入刑
2015-09-24 16:38:14  来自:

  201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立法解释,正式将社会保险欺诈纳入刑罚。为落实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近日,人社部和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社保欺诈案件查处移送工作,完善执法程序,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本期是《渤海早报·医保之窗》的第一期,记者专门采访本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所长李家兴,请他结合本市医保工作情况,谈一谈《通知》对医保监督管理的影响。

  社会保障制度是保障百姓民生、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但随着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推进,各类社保欺诈违法犯罪行为也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了有组织的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李家兴所长表示惩治和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必须依靠法律手段。

  李家兴说,截止目前,国家在依法查处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工作上可以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11年7月《社会保险法》施行,其中规定了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了社保行政部门监督职责;第二阶段,201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立法解释,正式将社会保险欺诈纳入刑事法律范畴;第三阶段,就是今年2月人社部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通知》,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刑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健全沟通协作机制,确保社保基金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有效衔接,把社会保险欺诈入刑落实到实际工作流程。

  《通知》明确规定,社保行政部门要依法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以及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保欺诈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各级社保行政部门移送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制作移送书,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涉嫌社保欺诈犯罪案件后3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显著轻微的,不需要追究刑责,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由社保行政部门依法追缴或追回骗保基金。跨区域的涉嫌犯罪案件,依照属地原则,由主要行为发生地或社保基金主要受损地社保行政部门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各级公安机关对于不属于本地区管辖的案件,应当转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打击违规骗保行为一直是本市医疗保险工作的重点,自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成立以来,从日常网络实时监控,到组织专项监督检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遏制违法违规增长的势头。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出台实施后,市人社局联合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建立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通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确立了案件移送协查、案件咨询、案件统计通报、信息沟通四个工作机制,形成了多职能部门联合执法的医保监管格局。”李家兴介绍。

  李家兴表示,下一步本市将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打击欺诈骗保的工作机制,加大医疗保险欺诈骗保案件查处和移送力度,推进医疗保险的依法行政,维护医保秩序,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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