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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建立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快车道“
2015-10-23 11:36:28  来自:

  日前,为进一步简化女职工生育津贴申报发放流程,缩短发放周期,提升服务效能,市人力社保局出台《关于改进女职工生育津贴申领发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63号),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通知》实行后,将极大的方便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申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发放将驶入“快车道”。

  一是简化了发放方式。属于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其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由原一次性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改为按月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取消了原有的中间环节。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并由用人单位及时发放给本人。

  二是提早了申报时间。目前,女职工生育津贴的申报时间为产假期满(一般为98天)后开始申报,《通知》实行后,将调整为生育或终止妊娠后次月起12个月内申报。

  三是实现了网上申报。用人单位在为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女职工申报生育津贴时,可登陆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生育津贴申报”栏目,在线填写女职工生育津贴申报信息核对表,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和电子签名,上传相关信息,完成网上申报。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可在网上查询生育津贴申报流程、津贴标准和发放进度等相关信息。机关事业单位申报女职工生育津贴的,按照上述网上申报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是缩短了审核周期。《通知》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申报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于审核通过后次月5日前按规定划拨生育津贴。

  五是明确了申领条件。用人单位为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女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6个月以上(含补缴)的,就具备生育津贴申领条件;连续缴费不足6个月的,可在缴费满6个月后申领。

  六是减少了申报要件。晚育女职工申请增加生育津贴的,无需再提供《独生子女光荣奖励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对该证书做审核。《通知》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确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产假期间的工资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标准的,应将差额部分按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足额发放给女职工本人。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用人单位与女职工产假工资比对后,将高出产假工资部分的生育津贴,及时发放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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