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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生育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试行)
2018-07-25 16:58:51  来自: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

  为保障我院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经济补偿,切实体现医院对女职工的关心与爱护,根据天津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依据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99号)和《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津人社局发〔2017〕54号)文件要求,女职工按照本市生育登记制度办理生育登记后,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申领方式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改进女职工生育津贴申领发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63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改进女职工生育津贴申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施行时间的通知》(津人社局函〔2016〕7号)的文件要求执行。

  二、申报条件

  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的我院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我院可为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6个月以上(含补缴)的,具备生育津贴申领条件;连续缴费不足6个月的,可在缴费满6个月后申领生育津贴。

  三、申领办法

  (一)申报时间

  女职工休产假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出生证明到预防保健科登记,填写《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津贴申报信息核对表》、《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生育津贴告知书》并核实相关信息。申报时限为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含)进行生育津贴申报。

  (二)审核划拨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受理和其他审核信息,结合参保单位实际缴费情况,对参保人生育津贴待遇按月进行核定,并对当期应付的津贴待遇进行支付信息汇总、转账。

  2.编制内女职工:我院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确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至我院账户,与女职工产假工资比对后,将高出产假工资部分的生育津贴,及时发放给本人。

  3.合同制女职工:我院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先期垫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合同制女职工生育津贴审核通过后将按月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三)生育津贴款项管理办法

  1.编制内女职工生育津贴款项的管理

  人事处提供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的个人工资情况,与划拨的生育津贴款项进行比对,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的,将差额部分划入职工个人工资账户。

  2.合同制女职工生育津贴款项的管理

  预防保健科将根据申报生育津贴合同制职工名单,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划款情况。合同制女职工收到生育津贴后,应将医院先期垫付的产假工资退回给医院。为减少职工的不便,医院会在女职工产假结束的次月在其工资性收入中逐月扣回。工资不足以扣回的医院有权追索。

  四、该管理办法执行后,由预防保健科负责生育津贴相关政策追踪落实以及生育津贴的申报和款项划拨工作。人事处负责提供产假人员名单以及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情况,以及合同制女职工垫付产假工资的回收工作。

  五、本管理办法中未尽事宜由预防保健科负责解释。

  附件:生育津贴回账流程(编制内女职工)

  生育津贴回账流程(合同制女职工)

  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

  人事处、预防保健科

  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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