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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2015-09-24 16:43:03  来自: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科建设是医院建设和发展的一项根本性的战略任务。学科建设水平直接反映医院的医疗质量、技术水平、学术地位及综合竞争力。为了切实加强我院学科建设工作,规范学科建设的管理,使医院建设经费投入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最终实现学科的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学科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以学科梯队建设为核心,以现有学科方向为基础,以提升医疗技术水平和人才培养为重点,以科学研究平台建设为载体,进一步突出重点学科,强化特色学科,提升基础学科,集中建设一批高质量、有特色的优势学科,充分发挥其示范作用和技术辐射作用,积极构建学科群,从而大力推动医院整体学科发展。

第二章  学科建设体系

  第三条根据医院总体定位,结合学科的基础条件,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构建重点建设、优先建设、支持建设三个层次的学科建设体系。

  第四条“重点建设层次”选择基础条件好、科研项目多、层次较高的优势学科作为重点来发展。该层次学科建设的主要内容是以国际同类领先学科为参照,以国家重点专科为目标,着力发展显著性标志成果(国家重大课题、国际重大论文、国家重大成果),培育国内一流的学术大师、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群体,努力建设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或研究所。

  第五条“优先建设层次”选择基础条件较好、具有发展潜力的学科来优先发展,该层次学科建设的主要内容是以国内同类领先学科为参照,以市级重点学科为目标,着力发展特色技术,促进优秀人才聚集,加强高水平研究和科研基地建设。

  第六条“支持建设层次”学科建设的主要内容是以行业或区域先进水平为参照,以院级重点学科为目标,培育科室特色,着力解决科室发展瓶颈问题,完善人才梯队建设,加强学科协作,与重点学科、优势学科“借势”发展,锐意进取,努力提高学科建设水平。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学科建设实行医院和学科两级管理体系。

  第八条医院成立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其他院领导担任副组长,医务处、门办、人事处、科技处、设备物资处、总务处(基建处)、信息处、院办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学科建设办公室(简称“学科办”)设在医务处(或院办)。

  第九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完善学科建设相关管理办法和政策,研究解决学科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审定全院学科建设总体规划,检查、监督、考核学科建设进展情况。

  学科办负责组织起草全院学科建设规划,组织学科评价、规划论证、中期检查及考核验收等。调研学科建设进展情况,遇重大问题提交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讨论解决。

  第十条学科带头人是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科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与医院沟通协调解决制约学科发展的系统性问题,调动本学科人员学科建设积极性,协助医院做好本学科的评估、检查与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学科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医院与各学科带头人签订《学科建设任务书》,明确学科发展的目标、医院层面的支持和学科带头人的职责。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作为医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参谋机构,参与学科建设评估、检查、考核工作以及学科建设其它重要事项的审议等,为医院学科建设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

第四章  建设与支持

  第十三条医院要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的主观能动性,在明确学科建设责、权、利的基础上,给予学科充分的自主权和宽松的环境。

  第十四条医院各职能部门要将学科建设列入本部门重要的工作日程,主动参与、主动服务、主动协调,为医院学科建设规划顺利实施提供有效保障。

  第十五条医院在充分进行学科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各学科需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科学遴选重点建设对象和重点建设内容,在人力、物力、财力和政策方面给予积极的支持和倾斜。

  第十六条人才队伍是学科建设的关键。坚持从医院发展目标和实际需求出发,广泛吸纳同工同酬医生、基地医生、进修医生、研究生、实习学生等,丰富基础工作人员队伍。结合医院学科发展规划,积极引进急需的高学历、高素质、临床和科研能力出类拔萃的高层次学科带头人和青年骨干。建立科学有效的培养和激励措施,努力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

  第十七条基础设施条件是学科建设的重要保障。有针对性的加大设备投入,使设备的总体规模与当前学科发展目标相匹配,同时要充分开发现有仪器设备的潜能,注重设备管理与保养,遵循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医疗、科研设备协作共享平台,保证医疗、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合理扩大医疗用房空间,改善现有的医疗环境。

  第十八条完善医院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不断拓展信息系统的应用领域,在品牌建设和医院宣传方面注重加强新媒体的应用,努力搭建医院官方网站、数字报纸、官方微信平台,联合开展健康教育、技术推广和服务展示。

第五章  检查与验收

  第十九条学科建设周期为五年。

  第二十条医院依据《学科建设任务书》对学科建设的进展情况进行期初检查(一年)、期中检查(三年)和期末验收(五年)。检查验收工作由学科办组织进行,重点考核标志性成果、各阶段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及建设成效。

  第二十一条学科建设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学科竞争。对阶段检查考核验收中,建设成效显著的学科,医院适当加大支持力度。对未完成建设规划且差距较大的学科,暂停后续支持,经整改后,方可重新申请医院支持。

  第二十二条《学科建设任务书》作为学科建设实施和验收的主要依据,如确需对建设内容进行调整,需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医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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