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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卫计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
2014-02-28 17:07:47  来自: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

  我院坚持与商家签订廉洁购销承诺书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和信息设备等领域的购销行为,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医药生产经营秩序,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国家卫计委于2014年3月1日起实行新的《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为进一步落实执行该规定,我院特重新修订了《廉洁购销规定》,并坚持以往多年工作,继续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廉洁购销承诺书》。

  《廉洁购销承诺书》明确了在商业经营和销售过程中,商业、企业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做到诚信经营。承诺书中规定不得暗中给予医院职工任何形式的回扣,如赠送有价证券、现金、购物卡、宴请、娱乐及提供国内或境外学术活动等方式影响使用产品选择权。洽谈业务必须在工作时间到院方指定职能科室联系商谈,不得到临床、门诊区域直接向医务人员推销产品。

  我院自2007年以来一直严格执行商家诫勉谈话制度,纪委、医风办向商家详细介绍我院惩防体系长效机制,并要求严肃承诺和依法依规履行各项规定和要求,诚信廉洁经营。此次修订的廉洁购销承诺书与采购合同或协议同时签署、同时生效。涉及药品、设备、物资、耗材、信息等方面的商家都将在产品进入前签订该承诺书。

  新的《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中,对违反规定的商家一经发现,院方有权终止购销合同。对一次列入当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本省级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对五年内二次及以上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全国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涉嫌违法的,由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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