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建工作  工会工作  青年园地  党风廉政建设  行风建设  文化建设  三中心人风采  专题活动   返回主站
·十九大应知应会100题
·中国共产党章程
·支委会会议记录
·支部大会会议记录
·[申请入党阶段]入党申请人...
·[申请入党阶段]入党申请人...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和培养教...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和培养教...
·[发展对象确定和考察阶段]...
·[发展对象确定和考察阶段]...
您当前的位置 : 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 >> 党群建设 >> 行风建设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医疗卫生行业商业贿赂典型案例
2022-11-24 14:01:00  来自:央广网

  随着对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力度不断加大,一些医药企业采取更为隐蔽、复杂的手段,为其贿赂行为披上“合法外衣”。有的企业以赞助科研经费、学术会议费等名义,进行不法利益输送;有的在医药购销环节给付医院工作人员回扣;有的通过生产环节虚抬药品价格、流通环节虚假交易等方式套取资金进行贿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文指出,这些行为不但损害了其他同业经营者的商业机会,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加重了群众医疗负担,激化了医患矛盾,对医疗卫生系统行风和医者职业道德也造成严重侵蚀,助长了歪风邪气。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以下典型案例。

  案例1.合肥倍思恩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2020年5月,当事人与某县人民医院耳鼻喉科签订协议,以给付科研费用的方式,使得其经营的矫正用耳模型进入县人民医院推广销售,销售时间为2020年6月至2021年8月。在此期间当事人在县医院共销售178个矫正用耳模型,当事人工作人员白某某分2次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县医院耳鼻喉科科研费用3.5万元。县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医生收受当事人赞助费用的行为,已移送医院纪检部门进一步核查处置。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第十九条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没收违法所得29.09万元,罚款30万元。

  案例2.杭州建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2015年初,为获得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推广佣金,当事人与某县人民医院药剂科工作人员王某约定:由王某负责将药品某注射液和某胶囊运作进该院并持续采购,当事人则按照医院药品采购价的一定比例支付给王某回扣。从2015年至2019年6月14日,通过王某运作,该医院共计采购药品某注射液28924袋,某胶囊6760盒,共计采购金额371.78万元。当事人通过员工共计向王某支付回扣款144.81万元,当事人实际获得违法所得150.55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第十九条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150.55万元,罚款30万元。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法律责任 | 隐私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医院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83号 邮编:300170
电话:022-84112114 传真:022-84112095
备案序号:津ICP备05000049号-1